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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报关应知常识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24-05-04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一、申报
  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履行
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和其他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二、红绿通道
  需办理纳税或海关批注验放手续的旅客,请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其他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红色通道"标志为红色正方形,"绿色通道"为绿色正八角型。

三、一般规定
1.通关时,请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海关未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提取或装运。
2.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 自旅客进境日起六个月内运进的,海关予以验放。
3.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请妥善保管,以便本次出境或者进境时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4.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两年内如出售,转让或转做它用,必须报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
5.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出境的行李物品,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复带出境或进境。
6.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加施的封志。
7.海关未放行的或者应予退运的行李物品,请旅客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结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限制进出境物品
1.烟,酒
年满16周岁以上的旅客携带进境的烟草制品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的免税限量如下:


酒两瓶(不超过1.5升)

2. 金,银及其制品
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经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需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后予以放行;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食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旅行。
3.国家货币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4.外汇
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游支票,信用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海关验凭本次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
携带外汇出境超过旅客本次进境申报数额的,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需送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海关验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6.旅游商品
用带进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票核查放行。
7.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计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0元。中药材,中成药的价格,均以境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不准出境。严禁携带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
8.录像带
携带录像带进境,请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审查。海关审查内容后放行。
9.回国探亲华侨和中国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下列“限量表”免税验放:


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限合理数量


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


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五件

注: 汽车不准进口;物品价值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旧衣着和旧床上用品不准进口。一年内首次进出境者,从第二次进境起。海关中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携带出境的物品,除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进境或者出境暂时居留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照对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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